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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絡管控升級,外資及合資公司將無法涉足網絡出版

刊登於 2016-02-17

中國即將實施《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對網絡出版物引入更加嚴格的規定,這些出版物包括原創或改編的「創意作品」,如遊戲、動畫、漫畫、音頻和視頻等。攝:Kevin Frayer/Getty
中國即將實施《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對網絡出版物引入更加嚴格的規定,這些出版物包括原創或改編的「創意作品」,如遊戲、動畫、漫畫、音頻和視頻等。

中國將於3月10日起實施新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下稱《新規》),取代自2002年開始施行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進一步升級對網絡出版物的管控。

由這部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出台的《新規》將《暫行規定》所涵蓋的網絡出版物範圍擴大,包括原創或改編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頻和視頻等數字化作品,以及官方認定的「其他類型」作品。

《新規》還首次禁止了外資公司及中外合資公司在中國從事網絡出版服務。而網絡出版單位與外資或中外合資公司、境外組織或個人進行合作的項目,也都必須先先獲得官方審批。

針對境內網絡出版單位,《新規》要求其必須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新規》首次規定,可獲得許可證的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其「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期限屆滿60日前可重新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准予延續。

《新規》特別提到,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如果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內容,應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內容不得出版;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須對各自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進行年度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上交備案。

不同於《暫行規定》僅針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新規》增加了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追責制度:如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被吊銷許可證,其法人或負責人10年內不得擔任同類單位的法人或負責人。

這些都是中國加強網絡管控的一部分,我對新規定一點也不驚訝。監測網絡目前是國家安全工作的一部分。類似這種對於網上出版內容的管控已經成為一項國策。

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副教授傅景華

中國政府此前曾以「教唆犯罪」、「危害社會公德」等理由將一些網絡歌曲、動漫等網絡出版物加入「黑名單」,並以「掃黃打非」等名義清理網絡存儲服務。新聞出版等行業50家社團去年也曾聯合簽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自律公約》,承諾履行「不發表或傳播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不在網絡及其他媒介上製作或傳播有害信息」等10條「行業道德規範」。

本次《新規》出台,是自2014年2月習近平親任組長的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於成立以來,中國當局最近一次加強對網絡空間管控的行動。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法制辦主任華清於去年年底表示,中國網絡空間立法已「進入新階段」,目前已有至少10部相關法律法規,並將繼續推動《網絡安全法》。

去年12月,習近平在浙江烏鎮舉行的第二屆世界互聯網大會上強調,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要尊重各國「自主選擇網絡發展道路」和「網絡管理模式」,「不干涉他國內政,不從事、縱容或支持危害他國國家安全的網絡活動」。

60
《新規》要求,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記錄所出版作品的內容及其時間、網址或者域名,記錄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聲音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十條

對於網絡的管理,中國政府恰恰是從西方發達國家學來的,而且學得還不夠。全世界沒有哪個國家對互聯網內容是沒有管理的……如果我們真的有「內容審查」的話,我們網民的增長速度,那些低頭一族對網絡的依賴怎麼還會有增無減?

中國網信辦主任魯煒去年底答記者問

現在大家都知道,在中國上谷歌、臉書和推特等網站都要用翻牆軟件,網絡信息是很難封鎖的……習近平上台3年來,不斷收緊對言論的控制。西方媒體到北京工作得不到簽證,中國以此來削弱西方媒體的影響力。

華盛頓智庫加圖研究所客座研究員夏業良

中國不僅不願看到自己不喜歡的政治信息,就連商業娛樂版都要禁止,讓我感到驚訝,尤其是中國經濟下行的時候,中國不惜冒外資撤資的風險,可見中國在政治上非常不穩。

美國公民力量創辦人楊建利

中國互聯網法律法規

中國現行及擬推行的互聯網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電子簽名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着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軟件產品管理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資料來自南早中文網)

來源:南早中文網工信部法制網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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