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報

中國域名管理新規不讓上國外網站了?

刊登於 2016-03-31

中國擬推網絡域名管理新規,被質疑加強網絡審查。攝:China Photos/Getty
中國擬推網絡域名管理新規,被質疑加強網絡審查。

3月25日,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推出新版《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進行公開意見徵集。《辦法》提出,在中國大陸境內進行網絡接入的域名應由境內機構提供域名註冊服務及運行管理;而在境內進行網絡接入、但非境內機構管理的域名,則不得為其提供網絡接入服務。相關消息出台後,引起中國網民及業界人士質疑,許多人認為這是中國政府進一步加強網絡審查的具體行動。

在4月25日之前,公眾均可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或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政策法規司子站提出意見。但在這一消息引爆網絡後,中國政府網的意見徵集系統出現無法登入的情況。

在境內進行網絡接入的域名應當由境內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並由境內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運行管理。在境內進行網絡接入、但不屬於境內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管理的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網絡接入服務。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七條

香港中文大學網絡政策專家徐洛文表示,《辦法》的規定很模糊,甚至「可以被用來封鎖一切沒有在中國註冊的域名」。北京郵電大學教授闞凱力則認為,這些規定旨在規範中國境內提供域名註冊服務的公司,應該不會影響到登入未被屏蔽的境外網站。

中國官方媒體環球時報於29日刊文解釋稱,在 IT 領域,一個網站進行「網絡接入」的意思是指,網站通過「網絡接入商」把自己網站服務器裏的內容放到互聯網供用戶訪問和瀏覽,因此條文中的「在境內進行網絡接入」意味着網站服務器一定在境內。該文章總結稱,《辦法》只是針對服務器在境內的網站所做的管理規定,要求這些網站的域名在必須在境內機構註冊、接受境內機構管理。

在中國目前的網站備案系統中,雖然服務器被要求必須在境內,但域名可以在境外。因此一些網站就算服務器被封,其域名擁有者還有機會進行重建。但新的《辦法》使得境內網站的服務器和域名可以同時被封,徹底失去重建的機會。

牛津大學中國政治學講師 Rogier Creemers 認為,新規定將讓中國政府能更密切地管理網站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也將有助於組建一套重要網站的註冊系統,「如果中國想脱離統一互聯網的全球註冊系統的話」。

此外,據澎湃新聞引述科技自媒體「月光博客」博主龍威廉稱,由於官方規定外資企業在華開展業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國境內,如果按照新版《辦法》,外企必須將域名轉入中國才能提供解析。而淘寶、百度、微軟、蘋果等諸多知名公司的網站域名都在境外註冊,龍威廉表示,「從理論上來說,這些網站都將受到影響,將域名轉移至境內。」

而對於新法將給商業機構造成哪些影響,「智合法律新媒體」發文分析指,商業機構「最安全的做法就是,改變原來『黑名單』的策略(不解析有問題的域名),改為『白名單』策略(只解析沒問題的域名)」。

2014年2月,中國成立了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由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親任組長,此後持續加強針對網絡空間的監管行動,使得網絡管控成為最重要的施政策略之一。2015年,中國被國際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評為網絡自由度最差國家

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法制辦主任華清於去年曾表示,中國網絡空間立法已「進入新階段」,目前已有至少10部相關法律法規,並將繼續推動《網絡安全法》;去年12月,習近平在浙江烏鎮舉行的第二屆世界互聯網大會上強調,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要尊重各國「自主選擇網絡發展道路」和「網絡管理模式」。

1~3 萬元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指,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處以1萬到3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聲音

(新版《辦法》)與那些已經持續了一段時間的發展相符,中國政府正在試圖對互聯網、以及國內的域名系統實行更多的監督和控制。

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徐洛文

他們的行動規律是每次收緊一點,看你反應,等你習慣了,不掙扎了,再收緊一點,然後再看你反應……如此反覆,不斷收緊。現在離他們想要的目標還很遠。隨着人們對此項法規習以為常,不再掙扎之後,他們還會繼續有下一步行動。相信我,這種收緊永遠不會結束的,只要你還能說話,就不會結束。(我覺得什麼時候你只剩下點贊功能了,他們才會真正滿意)

知乎網友胡戈

(新版《辦法》)如果全面實施,這些規定實際上將使世界人口第一大國隔絕在很多互聯網內容之外。

《華爾街日報》評論

中國互聯網法律法規

中國現行及擬推行的互聯網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電子簽名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互聯網 IP 地址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着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軟件產品管理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資料來自南早中文網)

來源:人民網環球網德國之聲紐約時報微信公眾號「智合法律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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