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馬總統說釣魚台屬我領土的四個理由:在釣魚台爭議上台灣當觀眾就好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還不是國家,且面臨被對岸併吞的危機。自身難保,怎麼還有能力去「保釣」?又在現階段,釣魚台不是屬於日本,就是屬於中國,不會屬於不存在的台灣國。台灣去跟日本爭爭,就是為中國做嫁衣裳。
文:傅雲欽(律師/建國廣場負責人)
總統馬英九日前發表「釣魚台當然是中華民國領土」一文,聲明釣魚台屬於中華民國,並認前總統李登輝前不久訪日時說「釣魚台是日本的,不是台灣領土」是嚴重失言,要求李向國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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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民兩黨都說釣魚台屬於中華民國的情況下,李登輝說它屬於日本,是冒天下的大不諱,算是勇氣十足。但他這樣說是根據學理,還是別有目的(如討好日本),不得而知。他這個人是常常為了不同時機的不同需要,可以講不同的、甚至互相矛盾的話。他講什麼話,我們姑且聽之就好,不必太認真。
何況,李登輝已經是一介平民。馬英九對平民李登輝開砲,實在沒必要。昔日保釣「憤青」積習難改,如今變成「憤老」,何苦來哉?
馬英九論述釣魚台屬於中華民國(即中國),有四大理由,但都有薄弱,不能服人。馬英九槓上李登輝,似乎理虧。茲簡單分析如下。
一、馬英九說歷史上釣魚台自古屬於中國。
馬英九在後文中說釣魚台於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隨台灣割讓日本。在前文談一大堆釣魚台自古屬於中國的事證,可說沒什麼意義。釣魚台割讓日本之後,如何回歸中國才是重點。
二、馬英九說地理上釣魚台距離台灣更近,漁場一向屬於台灣。
主權歸屬是人文問題,不是地理問題。地理的遠近與領土主權歸屬沒有直接關係。阿根廷也曾以地理位置近,而主張福克蘭群島屬於阿根廷,不屬於英國。但站不住腳。
馬英九說:「釣魚台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日本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故距離台灣較近。但釣魚台有很多島,有靠近台灣的,也有靠近日本的,馬是以哪個島為準?又他怎麼拿與那霸的距離來比?為什麼不拿與石垣島的距離來比?
至於漁場,那是涉及領海的問題。領海是領土的延伸,有領土才有領海。不能先有領海,然後延伸出領土。釣魚台領土屬要先決定,再談領海誰屬。
三、馬英九說地質上釣魚台屬台灣本島自然延伸。
馬英九說地質上釣魚台屬台灣本島自然延伸。其南邊有「沖繩海槽」(史稱「黑水溝」),與琉球群島相隔。釣魚台在地質上不屬於琉球群島。
但主權歸屬是人文問題,同樣不是地質問題。地質的延伸也與領土主權歸屬沒有直接關係。如果地質的延伸就是領土,那會天下大亂,世界的地圖要重劃。例如湄公河上游在中國雲南省境內稱為瀾滄江,瀾滄江流域的土地是不是應該屬於泰國領土?
四、馬英九說國際法上釣魚台已正式歸還中華民國。
這一點才是論述的重點。馬認為二戰後,釣魚台隨同台灣回歸中國。但這恐怕不是事實。
二次世界大戰後,釣魚台並未隨同台灣、澎湖由中國接收,而是被作為日本沖繩縣的一部分由美國佔領、託管,當時的中國對此並無異議。中國不即時提出異議,事關重大。那相當於中國默認釣魚台不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在法律上會產生「失權的效果」(註一),即釣魚台沒有回歸中國,仍屬於日本。
又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1952年的中日和約以明文記載「日本放棄台灣」時,中國大陸及台灣也沒主張日本放棄的台灣包括被美國佔領的釣魚台,而向美國有所要求。台灣政府甚至在官方製作的地圖及教科書上把釣魚台列為日本領土。(註二)
1972年美國結束對於沖繩的佔領,不顧中國大陸及台灣的反對,將釣魚台連同沖繩移交日本,不另將釣魚台移交中國大陸或台灣。
馬英九說美國移交日本的是「行政權」,不是主權,不影響中華民國對釣魚台主權立場。
沒錯,美國移交日本的是「行政權」,不是主權。美國是託管國,對託管地本來就沒有主權,只有行政權。美國結束託管時,應該將託管地移轉給誰?當然是擁有該地領土主權的國家。美國沒有明說釣魚台屬於日本,但由美國把釣魚台的「行政權」移轉給日本的事實,可推斷美國認定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所載日本放棄的台灣,不包括釣魚台在內,釣魚台的主權仍屬於日本。美國將釣魚台移交日本,可認為是物歸原主。此後,釣魚台一直在日本實效統治中。在此情況下,很難說釣魚台不屬於日本。中國大陸及台灣主張釣魚台主權屬於中國,但所提出的依據不足。
台灣還不是國家,且面臨被對岸併吞的危機。自身難保,怎麼還有能力去「保釣」?又在現階段,釣魚台不是屬於日本,就是屬於中國,不會屬於不存在的台灣國。台灣去跟日本爭,就是為中國做嫁衣裳。
因此,我認為「保釣」無聊,保台為要。在釣魚台爭議上,台灣當觀眾就好。(詳見拙文:1. 保釣無聊,保台為要,2. 在釣魚台爭議上,台灣當觀眾就好。)
註一:失權的效果
所謂失權效果,指在權利受侵害或有爭執時,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提出異議或採取保護權利的行為(俗稱讓權利睡著了)時,法律規定權利人的權利因而喪失或減損的情形。
權利人怠於主張權利,為什麼會失權?其根本的法理原則就是「沉默視為同意(He who is silent is deemed to consent.)」,而「同意不生侵害」(That to which a man consent cannot be considered an injury.)」。
失權效果,在民事實體法上,例如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和取得時效(民法第768條以下)的制度,前者可讓怠於行使請求權的人喪失請求權,後者可讓非所有權人取得怠於行使所有權的人的所有權。
又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民法第796條第1項)。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的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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